小王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一个星期,做程序开发。当时这家公司的一负责人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让去面试,希望小王能够和他们一起创业,由于公司的其他3个人都是从国外回来的留学生,小王觉得从素质和能力以及技术上,这家公司都应该是很不错的,答应先试干3个月。
但是在签约前一天出现了问题,小王给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形。“在签约的前一天,他们其中一个负责人说前三个月试用期不给工资,当时我觉得公司这样做很不合理,我虽然没有毕业,但已经呆过好几家公司了,从来没有这么一说,而且我也算是有工作经验的,不是新手,这个要求我没答应。另一负责人和他们内部沟通后答应我没有问题,可以给工资,公司刚开始,我也知道创业不容易,于是第二天我去签约了,当天开始工作。”
当月15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小王却没有领到相应的报酬,而在之后他和公司上级要求发工资的交涉过程中,公司领导人并没有按照规定补发小王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甚至还对小王进行辱骂和殴打。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
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在签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在辞退员工的时候不支付补偿金,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走进了劳动合同的误区。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但据记者了解,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声称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应按约“正常劳动”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很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企业精明,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导致毕业生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如何才能走出劳动合同误区,让试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试用期须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据记者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聘劳动者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